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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既有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又有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这个不矛盾吗?一会儿不可扣,一会儿又可扣。该怎么理解?

m528683788| 提问时间:03/25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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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擅长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原理解释,让学员在案例中学会知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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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里一个是在房产所在地预扣预缴,一个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房产所在地与企业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地点的,需要在房产所在地预扣预缴(差额预缴),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全额纳税,同时可以扣除在房产所在地预缴的税款)

祝您学习愉快!

03/2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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