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解析没有错是正确的。这里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120-2*300*6%=54万元。
公式推导: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借款本金×年利率×借款月份/12×(1-标准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可以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借款本金×年利率×借款月份/12-借款本金×年利率×借款月份/12×(1-标准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借款本金×年利率×借款月份/12×标准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借款本金×年利率×借款月份/12×标准比例×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借款本金×年利率×借款月份/12×标准比例×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借款本金×借款月份)=标准比例×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年利率/12=2×300×12×6%÷12=2×300×6%=36综上分析,在借款不是1整年的情形下,可以扣除利息只与权益金额、标准债资比、实际年利率相关,与实际使用月份无关。在这种情形下,利息的计算不考虑月份,直接乘以利率即可。不得税前扣除的关联方利息=120-2×300×6%=90-36=54万元。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