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这里的第2条“对集团层面控制的设计的评价,以及其是否得到执行的判断”不是应该“得到一贯执行”吗,在风险评估等章节得到执行不能作为内控运行有效的证据,对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cpa的影响只要判断“得到执行”就可以吗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里只是看是否得到执行,不用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在确定集团项目组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工作的类型以及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程度时,考虑的也是一些初步了解的内容,并不需要考虑对控制的测试结果。
祝您学习愉快!
04/28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