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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选项C为什么属于合并,C选项只表明委派执行事务合伙人,没有标明份额,不能表明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m1772_485488| 提问时间:05/09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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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辅导类教学工作近十年,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回复学员问题一针见血,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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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中,关键是判断企业是否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并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同时有能力影响这些回报的金额。

对于选项C,长江公司持有80%投资份额的戊有限合伙企业,并且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由长江公司委派。虽然题目中没有直接提到长江公司持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通常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决策。因此,长江公司通过委派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上对戊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控制权。

因此,选项C应纳入长江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因为长江公司通过委派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戊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
祝您学习愉快!
05/09 10:32
m1772_485488
05/09 10:43
明白了,谢谢老师!
赵老师
05/09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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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客气的,祝您顺利通过考试,加油!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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