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包括股权转让、股息),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1和2政策有矛盾吗,一家创投合伙企业投资了一般企业A同时投资了初创科技型企业B,纳税年度内同时取得A、B股息收入,这样合伙人该按什么税率纳税?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和2的政策并不矛盾。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外部获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确实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中,而是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处理,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创投企业选择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方式,则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创投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收益(包括股权转让和股息等),都应当合并计算为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缴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从一般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也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进行纳税。所以,对于你提到的情况,如果这家创投合伙企业选择了按年度整体核算的方式,则其合伙人从A和B两家企业获得的所有股息收入都应当合并到经营所得中,并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祝您学习愉快!
1和2的政策并不矛盾。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外部获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确实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中,而是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处理,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创投企业选择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方式,则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创投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收益(包括股权转让和股息等),都应当合并计算为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缴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从一般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也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进行纳税。所以,对于你提到的情况,如果这家创投合伙企业选择了按年度整体核算的方式,则其合伙人从A和B两家企业获得的所有股息收入都应当合并到经营所得中,并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祝您学习愉快!
05/14 09:35

santafinal 

05/15 09:05
不是A、B分别适用1和2的政策吗,2的政策要求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

范老师 

05/15 10:54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家创投合伙企业投资了一般企业A同时投资了初创科技型企业B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外部获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确实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中,而是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处理,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如何处理,老师给您举例说明下:
如果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主体干和法人合伙人共用:
(1)假设张先生2022年从合伙企业A分回收益600万元,则张先生可以从经营所得中抵扣的金额=1000×50%×70%=350(万元),余下的250万元(600-350)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从合伙企业A分回收益不是600万元,而是200万元,350万元>分回的200万元,当年只能抵扣200万元,不足抵扣的150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从合伙企业A分回的收益中抵扣。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