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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人以份额出质的,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执行合伙人未按协议约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合伙企业财产给善意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有效。请问1的行为无效指的是质押合同无效吗,还是质押合同有效但质押无效,进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1指的是合同无效,那1和2有什么区别,为什么1无效2有效

santafinal| 提问时间:05/29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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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一年内通过注会六科,“正保会计网校”奖学金获得者,拥有多年大型上市公司企业实操经验,擅长将会计理论和实操相结合,主攻注会会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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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普通合伙人以份额出质的,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这里的行为无效是指质押合同本身无效。
2、执行合伙人未按协议约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合伙企业财产给善意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有效。这里的区别在于,质押涉及的是合伙人的出资份额,而转让涉及的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规定对这两种情况有不同的要求和保护措施。在第一种情况下,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其他合伙人的权益,因此规定了行为无效;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倾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合同有效。
祝您学习愉快!
05/29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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