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不应列支而列支”了相关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检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管理费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与人工成本相关的数据; -核对劳务派遣合同中的条款,确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款项性质是否为劳务费而非工资薪金; -确认用工单位没有直接向派遣人员发放任何形式的报酬或福利。 问题:1.如果合同规定全部由劳务派遣支付工资薪金,但是工资薪金之外的奖金等又是由用工单位即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直接发放,那这些直接发放的部分就可以在用工单位列支,对吗?2. 劳务派遣合同中的条款,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款项性质的约定,既可以是劳务费,也可以是工资薪金,对吗?如果约定的就是工资薪金,那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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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家色号不太合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原则上要求支付对象是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因此用工单位直接向其支付的款项(即使是奖金),难以被认定为用工单位自身的“工资薪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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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付职工薪酬性质情况下,即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时,处理如下:用工单位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税务处理:
用工单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这部分支出难以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支出。因此,只能作为劳务费进行扣除。劳务派遣公司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务收入5000这里假设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人员的30000元中,有5000元是作为管理费用等额外费用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成本确认:
-劳务派遣公司的成本包括为派遣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成本。这些成本应在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用工单位的成本即上述分录中的30000元,作为劳务费计入相关费用科目。请注意,在实际操作中,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通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而非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税务顾问以确保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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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劳务派遣公司收到款项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务收入5000这里假设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人员的30000元中,有5000元作为管理费用等额外费用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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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找到了劳务派遣差额纳税相关的一个例题,全额计税就是销售额不得扣减相关税目,税率适用6%即可 甲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乙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甲公司代乙公司给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24年11月,甲公司共取得劳务派遣含税收入62万元,其中代乙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26万元、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18万元及缴纳住房公积金12万元。甲公司选择按差额纳税。2024年11月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 )万元。
A.0.17B.0.29C.0.34D.2.9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62-26-18-12)÷(1+5%)×5%=0.29(万元)。
对于发票,如果是差额纳税的话,差额部分不得开专票,其他没有区别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务费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应付职工薪酬
劳务派遣公司的收入应该(62-26-18-12)÷(1+5%),成本没有提及,用工单位的成本应该是62
如果开具了专票,用工单位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成本是支付的价款减去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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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方差额纳税,简易计税确认1.43的税额,(100-70)/1.05×5% 没有提及接受劳务一方的增值税事项,只知道取得的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派遣方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付职工薪酬 接受劳务方 借:生产成本等 贷:银行存款
2.收入是(100-70)/1.05 成本上述信息没有给出
3.成本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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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为用工单位代发工资时,如果该业务被视为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则可以按照差额纳税的方式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收取的代发工资70万元,只需就其实际取得的服务费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全部金额都作为代发工资处理,则不需要对整个70万元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操作需依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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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如果这部分支出被认定为劳务费,则用工单位需要为相关劳务派遣人员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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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如果支出被认定为劳务费,那么劳务派遣人员的个税负担会比作为工资薪金时更重。这确实可以成为实际中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通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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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会计分录和税务处理
劳务派遣公司B(假设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会计分录: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支付给被派遣员工薪酬等,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应付职工薪酬80(假设支付员工薪酬等成本费用为8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80
贷:银行存款80
税务处理: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6元为销售额,按6%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为6元(100×6%)。可以抵扣取得的相关进项税额(如为员工缴纳社保取得的发票对应的进项等),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假设无其他进项,应纳税额为6元。
用工单位A(假设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管理费用——劳务费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
贷:应付账款106
税务处理:取得劳务派遣公司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6元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等除外)。若全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6元。
2.劳务派遣公司B收入和成本费用确认
收入确认:劳务派遣公司B确认收入为100元,按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确定,即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
成本费用确认:主要成本是为派遣员工支付的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如上述例子中支付给员工薪酬等成本费用80元,在实际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还可能包括一些管理费用(如办公费、管理人员薪酬等)、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发生时确认并计入相应科目。
3.用工单位A成本确认
用工单位A确认的成本为100元,根据取得的劳务派遣公司发票不含税金额,计入“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劳务费”等科目。如果用工单位除了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费用外,还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一些费用(如绩效奖金),这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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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会计分录和税务处理
劳务派遣公司B(假设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会计分录: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支付给被派遣员工薪酬等,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70
贷:应付职工薪酬70(假设支付员工薪酬等成本费用为7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70
贷:银行存款70
税务处理: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6元为销售额,按6%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为6元(100×6%)。可以抵扣取得的相关进项税额(如为员工缴纳社保取得的发票对应的进项等),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假设无其他进项,应纳税额为6元。
用工单位A(假设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管理费用——劳务费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
贷:应付账款106
税务处理:取得劳务派遣公司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6元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等除外)。若全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6元。
2.劳务派遣公司B收入和成本费用确认
收入确认:劳务派遣公司B确认收入为100元,按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确定,即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
成本费用确认:主要成本是为派遣员工支付的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如上述例子中支付给员工薪酬等成本费用70元,在实际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还可能包括一些管理费用(如办公费、管理人员薪酬等)、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发生时确认并计入相应科目。
3.用工单位A成本确认
用工单位A确认的成本为100元,根据取得的劳务派遣公司发票不含税金额,计入“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劳务费”等科目。如果用工单位除了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费用外,还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一些费用(如绩效奖金),这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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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全额100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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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不正确。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普通发票。
在方法二中,将代发工资部分开具税率为6%的普通发票做法错误。这部分费用应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打印三个星号,税额栏为0。同时,若选择差额纳税,差额部分(服务费等)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率栏应填写“5%”(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而不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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