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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流通环节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所以,从事生猪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生猪免征增值税。非流通环节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生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但如果是购进生猪后直接销售,且不属于批发、零售环节,比如是生产型企业外购生猪后直接销售,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所得税符合条件可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6。因此,企业购进猪仔饲养后再销售,取得的收入可按“牲畜、家禽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如果是纳税人购买生猪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个人从事买进卖出生猪业务,若符合上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减免条件,同样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个体工商户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增值税方面与其他企业适用相同政策;在所得税方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符合相关优惠条件,也可享受相应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