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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50职工薪酬明细表第一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等于账载金额,但是大于实际发生额,一定是错误的,对吗?哪些情况下会导致税收金额等于账载金额,但是大于实际发生额?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06/10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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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
已解答1684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一定是错误的。在某些情况下,如企业计提了工资但未实际发放,或者有部分工资以非现金形式支付(例如福利、实物等),这些都可能导致账载金额与实际发生额存在差异。税收金额等于账载金额是因为税务处理上通常依据账面记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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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20:47
丢了玉兔的嫦娥
06/10 21:55
如果没有税收优惠,没有加计扣除,税收金额大于实际发生额,一般来说应该是错误的,对吗?
小赵老师
06/10 21:55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一定是错误的。在职工薪酬中,如果企业计提了工资但未实际发放,或者部分工资以非现金形式支付,账载金额可能大于实际发生额,这种情况是合理的。税务处理通常依据账面记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没有税收优惠和加计扣除的情况下,税收金额大于实际发生额并不一定表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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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玉兔的嫦娥
06/10 22:11
1.如果企业计提了工资100但未实际发放,这时账载金额是100,实际发生额和税收金额都是0,税收金额“不大于”实际发生额?2.部分工资以非现JING形式支付。比如计提工资120,其中实际支付工资100,另外20是发放福利礼包,那么账载金额120,实际发生额120,税收金额是120,还是100?不管是120还是100,都“不大于”实际发生额120啊?
小赵老师
06/10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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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企业计提了工资100但未实际发放,这时账载金额是100,实际发生额和税收金额都是0的情况不正确。税收金额应依据账载金额确定,即为100。2.对于计提工资120,其中实际支付工资100,另外20是发放福利礼包的情形,账载金额120,实际发生额也是120。税收金额通常会按照账载金额来计算,因此也是120。这里不存在“不大于”实际发生额的情况,因为税务处理依据的是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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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玉兔的嫦娥
06/10 22:19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已经在另外一个附表A100000或者A107010调整了,是否需要在职工薪酬明细表的“税收”金额里面增加加计扣除的工资?
丢了玉兔的嫦娥
06/10 22:24
1.如果企业计提了工资100但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实际发放,税收金额应填报0才对啊?2.您说的两种情况,都“没有”产生税收金额“大于”实际发生额的情况,就说明在没有优惠、没有加计扣除的情况下,税收金额大于实际发生额,一般是错误的,对吗?
丢了玉兔的嫦娥
06/10 22:26
如果企业计提了工资100但未在汇算清缴欠税前实际发放,这时账载金额是100,实际发生额是0,税收金额填报100?
小赵老师
06/10 22:25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不是的。即使工资未实际发放,在汇算清缴时,税收金额应依据账载金额填报,即填报100。
2.在没有税收优惠和加计扣除的情况下,如果出现税收金额大于实际发生额的情况,并不一定表示错误,这可能是因为计提与发放存在时间差或非现金形式支付等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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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老师
06/10 22:27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实际发放为0,但税收金额应依据账载金额确定,即填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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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玉兔的嫦娥
06/10 22:51
是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实际发放为0,但税收金额应依据账载金额确定,即填报100。问题:1.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否在税收金额里面增加?2.实际发放0,税收金额还是填报100,然后在纳税调整表里面调增100,就可以了,对吗?
小赵老师
06/1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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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在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填写加计扣除金额后,不需要在职工薪酬明细表的“税收”金额里面增加加计扣除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应付职工薪酬中据实扣除,加计扣除部分在A107010表第29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写。而职工薪酬明细表是用于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薪酬情况,“税收”金额应按照实际支付且符合税法规定可扣除的金额填写,不包括加计扣除部分。加计扣除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项优惠政策,通过A107010表及主表A100000进行体现,与职工薪酬明细表的“税收”金额填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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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老师
0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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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计提了工资100但未在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税收金额应填报0,而不是100。在这种情况下: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不在税收金额里面增加:根据相关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但由于工资未实际发放,不满足“据实扣除”的前提,所以不能进行加计扣除,税收金额里也不增加这部分。关于纳税调整的说法不完全对:实际发放为0,税收金额填报0,账载金额是100,确实需在纳税调整表中调增100。但如果企业符合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条件,且在后续实际支付了残疾职工工资,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调增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上,再按照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进行加计扣除。如企业计提残疾人工资50,普通员工工资50,均未实际发放,账载金额100,实际发生额0,税收金额0,纳税调整表调增100。假设之后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为50,且符合加计扣除条件,那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调增100后的基础上,再扣除50(即加计扣除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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