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在税法Ⅱ“资产的所得税处理”这一节中,有这么一句话“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这后半句“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是一种假设吗?就是说,即使当年没有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也要假设已经转让了,并根据转让所得调整该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果转让所得为负数,例如低于原价转让股票,计税基础是要调减吗?

卢健辉| 提问时间:06/11 17:31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辅导类教学工作近十年,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回复学员问题一针见血,言简意赅。
已解答2005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假设。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确实需要按照规定逐年确认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并相应调整该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果转让所得为负数,即发生了损失,则应调减计税基础。但具体操作需遵循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祝您学习愉快!
06/11 17:31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