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在税法Ⅱ“资产的所得税处理”这一节中,有这么一句话“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这后半句“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是一种假设吗?就是说,即使当年没有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也要假设已经转让了,并根据转让所得调整该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果转让所得为负数,例如低于原价转让股票,计税基础是要调减吗?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假设。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确实需要按照规定逐年确认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并相应调整该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果转让所得为负数,即发生了损失,则应调减计税基础。但具体操作需遵循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祝您学习愉快!
不是假设。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确实需要按照规定逐年确认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并相应调整该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果转让所得为负数,即发生了损失,则应调减计税基础。但具体操作需遵循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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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