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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研发新项目发生研究阶段支出3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期可以税前扣除的研究费用金额为600万元,为什么这种情况计税基础和账面无差异?为什么不将这300视为递延所得税?税法多扣的300万去哪里了?

何栀仪| 提问时间:06/12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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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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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研究阶段的费用化支出在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允许这部分支出加计扣除,是本期就直接加计扣除,将来不会转回,不是暂时性差异。因此,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无差异,不需要视为递延所得税。税法多扣的300万在本期直接扣除,不涉及将来转回。
祝您学习愉快!
06/12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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