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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一条狗的回家路 侯某拥有一条二哈,因春节回老家探亲不方便携带,便放在赵某家寄养。 赵某的女友达某非常喜欢小动物,赵某为讨其欢心,便将二哈送与达某。 因二哈拆家,达某遂与甲狗肉馆达成协议以1000元将二哈卖与甲狗肉馆, 双方约定下午甲狗肉馆来 拉狗。 当日中午,李某来达某家串门,爱狗如命的李某听说了二哈即将面对的悲惨命运,决定以5000元的价格买下,与达某达成约定,并将狗牵走。 其后因李某家养的猫生病需要手术,手术费5 000元,李某一时拿不出,便将二哈质押给乙宠物医院宠物医院将二哈牵走。 当夜晚间因宠物医院管理人员疏忽忘记锁笼门,二哈从宠物医院跑出,被晚间出门弯的高某捡到。 最终高某将二哈以5000元的价格卖与侯某,并由侯某将二哈牵走。 【思考】谁拥有二哈的物权?

m8188_47366| 提问时间:06/26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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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专家,会计学硕士,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已解答2394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侯某拥有二哈的物权。虽然二哈经过了多次转让,但这些转让都是在没有得到原主人侯某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当高某将二哈卖与侯某时,实际上是将狗归还给了它的合法所有者。
祝您学习愉快!
06/26 11:26
m8188_47366
06/26 11:33
为什么不是李某
张老师
06/26 11:33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二哈犬最终是高某卖给了侯某,而侯某是二哈的原主人。虽然李某曾购买并拥有过二哈,但他在将二哈质押给乙宠物医院后就失去了对它的控制权。因此,最后不是李某而是高某完成了与原主人侯某之间的交易。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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