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法人变更期间,新法人未到任,目前母公司派以为临时高管接任,暂代董事长职责。 目前需要办理贷款手续,原法人不知情,使用原法人章办理贷款。 贷款流程是发展部门办理,给到财务部原法人章用印请示,是用于贷款办理的银行文件,用印请示有临时高管签批,临时高管有母公司授权,可以代表公司作决定,这样财务负责人作为原法人章的保管人,1、是否应该盖章?2、如果盖了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其他责任?

qwerty| 提问时间:07/17 12:07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擅长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原理解释,让学员在案例中学会知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已解答11098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在临时高管有母公司明确授权,并且用印请示上有其签批的情况下,财务负责人可以依据此授权和签批使用原法人章。
2、如果盖了章,在法律上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特别是如果贷款行为未得到原法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但鉴于临时高管已获得母公司的正式授权,且在用印请示上有其签字批准,财务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是基于对上级指示的信任和遵循公司内部流程操作的,因此主要法律责任应由作出决定的临时高管及其背后的母公司承担。不过,为避免潜在风险,建议事先咨询法律顾问。
祝您学习愉快!
07/17 12:07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