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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建筑工人甲2024年有6个月在A地上班,其余6个月在跨省的B地上班(并不是上半年在A,下半年在B;而是2月在A,3月在B,4月在A,5月在B……),租房合同是和A地的房东签订的,合同期限是2023年至2026年。问题:这种情况下,租金是否可以扣除?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07/17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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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擅长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原理解释,让学员在案例中学会知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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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扣除,是以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没有自有住房,并且实际发生了租房支出为前提的。对于跨省工作的纳税人,如果在主要工作城市(即合同签订地A地)有租房事实,则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因此,在你描述的情况下,建筑工人甲可以在个税中申报A地的住房租金扣除。
祝您学习愉快!
07/17 13:03
丢了玉兔的嫦娥
07/17 23:39
怎么判断是否主要工作地?
周老师
07/17 23:40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主要工作地通常是指纳税人实际工作时间较长的地方。对于建筑工人甲2024年的情况,如果在A地和B地各工作了6个月,则需要依据具体的工作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来判断哪个地方是主要工作地。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偏向一方,可以认为两个地点都是其主要工作地之一。但在税务或社保缴纳等方面,可能需要选择一个作为主要工作地进行申报。
祝您学习愉快!
丢了玉兔的嫦娥
07/18 07:51
1.那如果社保在A地缴纳,申报租金扣除 时主要工作所在地选择B地,AB工作时间相等,是否正确? 2.那如果社保在A地缴纳,申报租金扣除 时主要工作所在地选择B地,B地工作时间大于A地,是否正确?
周老师
07/18 07:51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不正确。主要工作地应按照实际工作的地点来确定,如果甲在两地的工作时间相等,则应该按租房合同签订地即A地作为主要工作所在地申报租金扣除。
2.正确。如果B地的工作时间大于A地,那么可以将B地视为主要工作地进行申报。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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