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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企业“投资收益”账户中表明有来源于境外的投资收益27万元,,该境外所得在境外按照10%的税率已经缴纳了所得税”, 请问,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笔收入是否要进行纳税调减? 2,是否需要按照27/(1-10%)*25%-27/(1-10%)*10%补交企业所得税? 3,如果要纳税调减的话,为什么还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呢?好像似乎有点互相矛盾了。。

586182| 提问时间:07/30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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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长期从事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教学工作,擅长对问题进行案例化解释,助力学员顺利通关,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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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笔来源于境外的投资收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因为这部分收入已经在境外缴纳了所得税,可以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申请税收抵免。
2.需要按照27/(1-10%)*25%-27/(1-10%)*10%计算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在汇总计算中国企业所得税时,境外已缴税款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但前提是需要先将这部分收入按中国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3.这并不矛盾。不进行纳税调减是因为这笔收入是实际存在的,并且已经在境外缴纳了相应的税款;而补交企业所得税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即在中国和境外都对同一笔收入征税。通过税收抵免的方式,可以确保该笔收入只被征收一次税款。
祝您学习愉快!
07/30 13:16
586182
07/30 19:23
但是老师在讲这道题的时候,对这笔境外的投资收益进行了纳税调减,并且补交了所得税,这里为啥要调减呢?
范老师
07/30 19:24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境外已经按当地税法规定缴纳了一定比例的所得税。这部分在境外已缴的税款可以在计算国内应纳税所得额时申请税收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对这部分已在境外缴税的投资收益做纳税调减处理,即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境外已缴纳的税款金额,然后根据境内的税率计算还需补交多少所得税。这样做是为了符合国际税收原则和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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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182
07/31 09:31
不好意思老师,没明白,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后面已经进行了补税处理,这里为啥还要调减呢?
范老师
07/31 09:32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在计算境内应缴所得税时已经考虑了境外已缴税款的抵免,因此在申报所得税时不需要再对该笔境外投资收益进行额外的纳税调增或调减。如果已经进行了补税处理,则说明该部分收益已经在税前利润中体现,并且相应的税收影响也已经处理完毕,无需重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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