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A出票给B,B将票据贴现给未经批准办理贴现业务的非金融机构C,C因正常经营活动背书给D,后D向A追索时,A以C公司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导致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不考虑其他情况,这种情形可以答“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吗

santafinal| 提问时间:08/07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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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
已解答1754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可以。因为C公司作为未经批准办理贴现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这导致了背书链条的不连续性,因此A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付款给D。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规则在此情形下不适用。
祝您学习愉快!
08/07 09:57
santafinal
08/07 11:56
D属于善意取得的话呢
于老师
08/07 11:56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即使C公司的行为导致背书形式上不连续,但如果D是善意且无过失地取得了票据,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则D仍可享有票据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A不能仅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给D。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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