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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是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才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吗?A公司确认的投资损失为什么不能税前扣除

XJM| 提问时间:08/1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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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锋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税务师
已解答2019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股息红利免税待遇问题对于问题(1),A公司从B有限合伙企业分得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原因不仅在于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更关键的是符合条件的免税股息红利有特定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里的“直接投资”要求投资主体与被投资主体之间是直接的股权关联,且被投资主体需是居民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法人,B有限合伙企业从C公司分得股息红利后再分配给A公司,A公司这一取得股息红利的路径不符合“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条件,所以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并非单纯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是居民企业,本质是投资链条和投资形式不满足免税收入中“直接投资居民企业”的要求。

关于投资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对于问题(2),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损失380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核心原因是税法与会计在投资损失确认时点和依据上存在差异 :

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只有在实际处置(如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清算等)股权投资时,才确认实际损失,此时才可以在税前扣除。会计规定(权益法):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根据持股比例确认相应的投资损失,这是基于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假设,对投资价值变动的一种会计估计。但税法遵循“实际发生制”,强调损失必须是真实发生、已实现的,不认可会计上仅凭被投资企业亏损就确认的未实际处置的投资损失。所以A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3800万元投资损失,因未实际处置股权投资,在税法上不认可为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待未来实际处置该股权时,再根据处置损益计算可扣除的金额。

祝您学习愉快!

08/17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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