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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关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民法典说“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以及“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我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首先,动产是在交付那一刻所有权和风险转移,那么标的物交给承运人说明买受人还没有收到,为什么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了呢?第二,按照这个说法,是不是网购商品在快递发出的那一刻风险就归买家承担了?感觉这跟常理不通

m31191688| 提问时间:08/1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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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辅导类教学工作近十年,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回复学员问题一针见血,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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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通常以交付为标准。当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时,即使买受人尚未实际收到标的物,风险也已经转移到了买受人身上。这是因为法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于网购商品来说,确实是在快递发出的那一刻起,风险就转移给了买家。这可能与日常理解有所不同,但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商业惯例来确定的。当然,实际操作中如果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买家可以通过向卖家或承运人索赔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祝您学习愉快!
08/1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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