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县城企业2024年,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120万元,当年会计利润为620万元。经税务师核查发现,出租厂房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57.5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法),将自产货物赠送客户,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7.8万 贷:库存商品5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万;经查,同类产品售价6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是92.31万元。调整后的利润=620+150-7.5*(5%+3%+2%)=769.25万元,这里为什么没有把自产货物赠送进行调整加60万元,自产货物赠送客户应该视同销售啊?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自产货物赠送客户确实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按同类产品售价确认收入。但背景中账务处理已正确确认了销项税额,且会计利润计算时已通过视同销售的收入和成本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说,视同销售的收入为60万元,成本为50万元,两者差额10万元已体现在利润中,因此无需额外调整。调整后的利润769.25万元已包含该部分影响。
祝您学习愉快!
自产货物赠送客户确实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按同类产品售价确认收入。但背景中账务处理已正确确认了销项税额,且会计利润计算时已通过视同销售的收入和成本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说,视同销售的收入为60万元,成本为50万元,两者差额10万元已体现在利润中,因此无需额外调整。调整后的利润769.25万元已包含该部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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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