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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管辖中税务与复议前置中征税行为的难范围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题的D选项为什么不对?

15390071135| 提问时间:09/27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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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金融硕士,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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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1.垂直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则)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则为: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垂直管辖解决的是“向哪个层级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问题,覆盖税务机关作出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征税行为、处罚行为等)。
2.复议前置中“征税行为”的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复议前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征税行为”的范围严格限定为: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题目中D选项:“丁公司对税务局对其偷税行为作出的处罚不服”。
税务局对“偷税行为作出的处罚”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而非“征税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只有“征税行为”才适用复议前置;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即“复议选择型”,而非“复议前置型”)。

祝您学习愉快!

09/27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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