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 税法中说到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是又有条款说到个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资本公积或得转增的股本应按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两个条款当中都提到了资本公积 ,可是怎么一个说要征个税 一个又不征 ,这要怎么理解呢 。

包倩| 提问时间:10/12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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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金融硕士,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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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条款并不冲突,关键在于资本公积的来源不同。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该资本公积金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后面提到的个人股东以资本公积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资本公积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比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企业以这类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祝您学习愉快!
10/12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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