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出口退税款: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征税逻辑原理:出口退税的本质:是对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的退还,属于“退还企业垫付的进项税额”,而非企业的经营收入。例如:企业出口货物时,其进项税额本应抵扣内销销项税,但若货物出口(适用零税率),则通过退税方式将进项税额返还,本质是“收回已缴纳的税款”,而非“取得收入”。税会处理一致性:增值税层面:出口退税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不涉及销项税或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层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出口退税款属于“企业已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中的应税收入,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