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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请问老师,业务4,权益法核算下,分得投资收益396万,这是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条规定吗?如果是,那么这个396万应该纳税调减,但是由于尚未做出利润分配方案,所以应该纳税调增396万或者不调整,这里怎么说是调减呢?同理业务2。。。

18501329868| 提问时间:10/25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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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擅长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原理解释,让学员在案例中学会知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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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业务4中分得的396万元投资收益,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收益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因此,理论上这部分收益应纳税调减。但题目中提到“F公司尚未做出利润分配决策”,这意味着虽然按权益法核算确认了投资收益,但被投资企业并未实际进行利润分配,投资方也未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在实际收到利润分配时,才能享受免税政策。因此,这部分396万元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纳税调增。至于业务2中提到的“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并未实际发生”,这是指按权益法确认的亏损只是账面调整,并未实际发生现金流出,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00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10/25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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