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您好,老师!有个业务咨询下,希望帮忙解答下,我公司几年前借款给几个控股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息为年利息7.5%,但未约定利息支付时间,目前由于相关公司经营不善,确定无法支付该利息,我公司一直未确认收入,请问分别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我公司一直未纳税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如何操作更好些?是否有涉税风险

nmcaishui0347| 提问时间:11/0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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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专家,会计学硕士,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已解答3014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增值税方面
根据规定,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如果借款方和贷款方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那么贷款方需要按照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按照相关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你公司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支付时间,从增值税角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相关服务完成的时间。虽然借款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利息,但你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一直未纳税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存在涉税风险。

操作建议:你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并补缴相应的增值税及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方面,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需要遵守债资比的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在收入确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对于借款利息收入,若合同未约定支付时间,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每个纳税年度确认利息收入。

你公司一直未确认利息收入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存在涉税风险。

操作建议:你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每个纳税年度计算应收利息,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祝您学习愉快!
11/01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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