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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下图题目,图一说“设立阶段的债权债务由设立人承担”,图二说“设立时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两道题拉在一起感觉有点自相矛盾,请问要怎么理解这个问题

m31191688| 提问时间:11/04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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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长期从事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教学工作,擅长对问题进行案例化解释,助力学员顺利通关,梦想成真。
已解答2543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两道题并不矛盾,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理解。

图一指出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所以设立阶段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人承担。这是因为此时公司还未正式成立,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图二则涉及发起人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并且,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是为了公司经营,即便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的活动,法律后果既可以由公司承担,也可以由股东承担,第三人有选择权。

综上,对于设立阶段的责任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由设立人承担,还是由公司承担,或者第三人有选择承担主体的权利。
祝您学习愉快!
11/04 08:03
m31191688
11/04 15:27
老师的答复我读了好几遍还是不明白:图一图二说的都是设立阶段吧?有什么区别呢
范老师
11/04 15:27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图一强调的是公司设立阶段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设立阶段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人(发起人)承担。
2.图二则说明,如果发起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公司设立成功后,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若公司未成立,则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两者的区别在于:图一描述的是设立阶段责任的一般原则,图二则进一步区分了发起人以公司名义或自己名义从事活动时的责任归属。
4.简单理解:设立阶段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责任由设立人承担;但若发起人以公司名义活动,公司成立后责任转由公司承担。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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