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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基价和超基价”双方分成税务处理

m2608_32888| 提问时间:11/07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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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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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辅导类教学工作近十年,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回复学员问题一针见血,言简意赅。
已解答2672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收入确认原则合同签订主体为企业与购买方(或三方共同签订)若销售价格高于基价:按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全额确认收入,企业支付给受托方的超基价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需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若销售价格低于基价:按基价确认收入。合同签订主体为受托方与购买方
按“基价+企业应得的超基价分成额”确认收入。
二、举例说明某房地产企业委托销售开发产品,基价为100万元/套,约定超基价部分双方各分50%。
若实际销售价为120万元/套(企业与购买方签订合同):
企业确认收入120万元,支付受托方分成额(20×50%)=10万元,该1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若实际销售价为80万元/套(企业与购买方签订合同):
企业按基价100万元确认收入。若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合同,销售价为120万元/套:
企业确认收入=100+(20×50%)=110万元。
三、政策依据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该处理方式明确了收入确认的完整性,防止企业通过直接减除分成额少计收入,同时确保分成支出可依法税前扣除。

祝您学习愉快!

11/07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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