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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主刑中“有期徒刑+管制”适用并科原则,需先执行有期徒刑,待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符合并科原则下主刑执行规则,表述正确,主刑不是只能适用一种嘛?这里并科原则下,不就相当于判了两种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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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一般情况下确实只能适用一种,但在“有期徒刑+管制”这种并科原则的情形下,是可以同时适用两种主刑的。这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先执行有期徒刑,待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这种规定是为了更合理地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危害程度来量刑,以实现刑罚的目的。所以虽然表面上看判了两种主刑,但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科原则下主刑执行规则的。
祝您学习愉快!
主刑一般情况下确实只能适用一种,但在“有期徒刑+管制”这种并科原则的情形下,是可以同时适用两种主刑的。这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先执行有期徒刑,待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这种规定是为了更合理地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危害程度来量刑,以实现刑罚的目的。所以虽然表面上看判了两种主刑,但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科原则下主刑执行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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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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