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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计征房产税问题:税费种认定的是从租计征房产税,按月申报。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怎么实现在11月申报所属期2025年10月房产税时将2025年1-10月的租金一次性补充申报,然后又能够实现在2025年12、2026年1月能够正常申报所属期2025年11月、12月的从租计征房产税?假设各月租金相同。现在申报情况如下: 租金所属租赁期起,填报2025-01-01 ,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填报2025-10-31,这样申报后产生了两条申报记录:一条申报记录的所属期是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税金是一个月即10月份应平均分摊的租金对应的税额。另外一条申报记录所属期是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税额是9个月租金对应的税额。这样的申报结果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要怎么申报?12 月申报11月份房产税时,怎么申报?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11/12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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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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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样的申报结果不正确。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若要在11月申报所属期2025年10月房产税时将2025年1-10月的租金一次性补充申报,应该在申报时,将“租金所属租赁期起”填报为2025-01-01,“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填报为2025-10-31,然后在“租金收入”栏填写2025年1-10月的不含税租金总额。按照“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进行申报,确保只产生一条所属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的申报记录。

在2025年12月申报所属期为2025年11月的从租计征房产税时,将“租金所属租赁期起”填报为2025-11-01,“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填报为2025-11-30,“租金收入”栏填写2025年11月的不含税租金,再依据公式算出应纳税额进行申报。同理,在2026年1月申报所属期为2025年12月的从租计征房产税时,“租金所属租赁期起”填2025-12-01,“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填2025-12-31,“租金收入”填2025年12月的不含税租金,算出税额后申报。
祝您学习愉快!
11/12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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