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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5)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罚款2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事项(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这是因为行政性罚款是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的处罚,不能作为企业正常的经营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企业202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先计算合伙企业甲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总额为6万元。
-投资收益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境内居民企业投资取得的分红,这部分分红应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计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要调减10万元。
-营业成本账户列支向每位合伙人支付的年度工资11.5万元,合伙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11.5×2=23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0×15%=10.5万元,实际发生3万元,未超过限额,无需调整。
-业务招待费:限额1=1.35×60%=0.81万元,限额2=70×0.5%=0.35万元,取两者较小值0.35万元,应调增1.35-0.35=1万元。
-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罚款2万元,应调增2万元。
-合伙企业甲的应纳税所得额=6-10+23+1+2=22万元。
2.由于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合伙人按出资比例5:5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22×50%=11万元。
3.这里是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李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计算。
2024年合伙企业甲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合计金额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0×15%=10.5万元,实际发生3万元,未超过限额,无需调整。
2.业务招待费:限额1=1.35×60%=0.81万元,限额2=70×0.5%=0.35万元,取两者较小值0.35万元,应调增1.35-0.35=1万元。
所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合计金额为1万元。
相关知识点解释
1.行政性罚款:行政性罚款是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行政机关处以的罚款,这类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为它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支出,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合伙人工资: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其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的工资不能在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中扣除,应通过分配经营利润的方式取得收益。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比例为30%。在计算扣除限额时,以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法,一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二是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0.5%计算扣除,取两者中的较小值作为扣除限额。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滥用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保证税收公平。
5.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按照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祝您学习愉快!
事项(5)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罚款2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事项(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这是因为行政性罚款是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的处罚,不能作为企业正常的经营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企业202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先计算合伙企业甲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总额为6万元。
-投资收益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境内居民企业投资取得的分红,这部分分红应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计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要调减10万元。
-营业成本账户列支向每位合伙人支付的年度工资11.5万元,合伙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11.5×2=23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0×15%=10.5万元,实际发生3万元,未超过限额,无需调整。
-业务招待费:限额1=1.35×60%=0.81万元,限额2=70×0.5%=0.35万元,取两者较小值0.35万元,应调增1.35-0.35=1万元。
-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罚款2万元,应调增2万元。
-合伙企业甲的应纳税所得额=6-10+23+1+2=22万元。
2.由于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合伙人按出资比例5:5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22×50%=11万元。
3.这里是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李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计算。
2024年合伙企业甲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合计金额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0×15%=10.5万元,实际发生3万元,未超过限额,无需调整。
2.业务招待费:限额1=1.35×60%=0.81万元,限额2=70×0.5%=0.35万元,取两者较小值0.35万元,应调增1.35-0.35=1万元。
所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合计金额为1万元。
相关知识点解释
1.行政性罚款:行政性罚款是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行政机关处以的罚款,这类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为它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支出,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合伙人工资: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其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的工资不能在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中扣除,应通过分配经营利润的方式取得收益。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比例为30%。在计算扣除限额时,以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法,一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二是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0.5%计算扣除,取两者中的较小值作为扣除限额。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滥用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保证税收公平。
5.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按照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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