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你之前的问题核心信息提取如下: 业务背景:以赊销方式销售高档化妆品,5月5日发货,合同约定不含税总价100万,5月15日收取70%、6月15日收取30%;5月初库存外购高档化妆品买价2万,当期购买20万,月末库存买价12万。 问题:该业务的消费税是多少?(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15%) 消费税中以赊销方式销售的,是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确认收入? 那请问对应的已购生产领用数量的消费税,也需要同步按照赊销合同约定的比例来计算吗

18075955606| 提问时间:11/13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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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辅导类教学工作近十年,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回复学员问题一针见血,言简意赅。
已解答2737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计算该业务的消费税:
-对于以赊销方式销售高档化妆品,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确认收入。5月应确认的收入为100×70%=70万,6月应确认的收入为100×30%=30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消费税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即2+20-12=10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10×15%=5万。
-5月应缴纳的消费税=70×15%-5×70%=10.5-05=9.45万;6月应缴纳的消费税=30×15%-5×30%=4.5-0.45=4.05万。该业务总共应缴纳的消费税=9.45+4.05=13.5万。
2.然后回答已购生产领用数量的消费税是否同步按赊销合同约定比例计算:
-已购生产领用数量的消费税需要同步按照赊销合同约定的比例来计算。因为消费税的扣除是与生产领用并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相对应的。在赊销方式下,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分期确认,那么对应的已购生产领用数量的消费税也应该按照这个比例来计算扣除,这样才能准确计算不同期间应缴纳的消费税,避免重复征税或征税不足的情况。例如上述计算中,5月扣除的已纳税款是5×70%,6月扣除的已纳税款是5×30%。
祝您学习愉快!
11/13 23:59
18075955606
11/14 00:12
那为什么有些人的解释是, 外购已纳消费税的扣除规则是“按当期实际领用的买价全额抵扣”,与赊销合同的收款比例无关——不管销售额按多少比例确认,只要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在当期实际领用了,对应的已纳消费税就可以在当期全额扣除,不需要按赊销的收款比例拆分。 比如这道题中,当期领用的外购化妆品买价是10万,对应的已纳消费税1.5万,就直接在5月全额抵扣,不用乘以70%的收款比例。
赵老师
11/14 00:12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
消费税中,外购已纳消费税的扣除需与当期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相匹配。赊销方式下,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因此消费税的扣除也应按相同比例计算。

例如,题目中5月确认70%的收入,6月确认30%的收入,那么外购化妆品买价10万对应的已纳消费税1.5万,也应按70%和30%的比例分别在5月和6月扣除。

这是为了避免重复扣除或不足扣除,确保消费税的计算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保持一致。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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