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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利息不得扣除的和我问的资本化利息不得扣除是同一个问题吗

XJM| 提问时间:11/18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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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擅长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原理解释,让学员在案例中学会知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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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您提到的“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的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和“资本化利息不得扣除”是同一个问题。

当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时,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中,相当于未缴足资本部分应计付的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因此不能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俗来说,如果企业向银行借款,但股东没有按期缴足注册资本,那么企业为这部分未缴足资本而借来的钱所产生的利息,不能作为企业的费用在税前扣除,因为这部分利息本质上是股东应承担的,而不是企业经营所需。
祝您学习愉快!
11/18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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