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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2016年18号第四条:纳税人因扣减土地价款而减少的销项税金,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问题: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将“每个月”增值税申报表中,按照公式“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计算、填报的数据“相加”得到应该调增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还是直接用清算时“所有”已经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总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计算得到应该调增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如果按照上面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不一样,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有哪些?以哪个数为准?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12/10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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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长期从事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教学工作,擅长对问题进行案例化解释,助力学员顺利通关,梦想成真。
已解答2695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二种方法正确。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使用 清算时点“所有”已销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比例 来计算并一次性从总收入中调减(扣除)土地价款,而不是将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每月数据简单相加。

祝您学习愉快!

12/1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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