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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口销售和退税业务的这些资料“报关单、海运提单、出口销售合同、进项发票、陆运费发票、报关发票、海运费发票”,请问税务除了单证留存好,还有哪些具体规定?谢谢

70736105| 提问时间:04/04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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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除单证留存外,税务对出口销售和退税业务还有以下规定: 申报期限: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收汇规定: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但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备案单证管理: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妥善留存相关备案单证,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备案单证保存期为5年。
04/04 09:55
70736105
04/04 11:59
出口销售的“报关单、海运提单、出口销售合同、进项发票、陆运费发票、报关发票、海运费发票”,请问税务有哪些规范要求?谢谢
朴老师
04/04 12:03
报关单:准确规范填写货物信息,内容与实际货物相符,不得伪造、变造等。 海运提单:由承运人出具,信息与报关单等单据一致。 出口销售合同:内容真实完整,反映交易条款,企业需妥善留存。 进项发票:供应商按规定开具,信息准确,发票真实合法,不得虚开。 陆运费发票、海运费发票:由相应运输服务企业开具,符合规定的可按规定抵扣,需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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