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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设备,原设备的增值税已经抵扣。现在出口销售设备到国外子公司,还是生产该产品,增值税怎么处理?

wangxiaowe19830803| 提问时间:04/1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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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已抵扣增值税的自用设备给国外子公司,增值税处理分情况: 符合条件适用 “免、抵、退” 税办法,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抵顶内销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退税。 不满足退(免)税条件适用免税政策,设备出口免征增值税,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特殊情形适用征税政策 ,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
04/10 10:32
wangxiaowe19830803
04/10 10:37
符合那些条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朴老师
04/10 10:41
适用 “免、抵、退” 税办法的条件如下: 主体要求: 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 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 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已持续经营 2 年及 2 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 A 级;上一年度销售额 5 亿元以上;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其他生产企业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外购货物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二是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包括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以及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三是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四是委托加工货物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以及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wangxiaowe19830803
04/10 10:49
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 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已持续经营 2 年及 2 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 A 级;上一年度销售额 5 亿元以上;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上述条件是指全部满足还是部分满足就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是?
朴老师
04/10 10:56
“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生产企业外购货物” 的条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持续经营 2 年及以上、纳税信用 A 级、上年度销售额 5 亿元以上、外购货物与自产货物同类型或相关 )需全部满足,才可视同自产货物。相关法规文件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附件 4 。若不满足上述全部条件,部分符合特定情形的外购货物也可视同自产货物,如与自产货物名称性能相同且出口给特定对象等多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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