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比如委托境内机构研发费用100万。我的理解是,会计上按100万扣除,所得税上只允许扣80%,所以应调增20万,另外还需加计扣除80万。以前合计调减60万。这样理解对吗?应试指南后面的综合分析题3中,只调整了加计扣除项目。



你的理解不完全正确。
在会计处理上,委托境内机构研发费用 100 万,按实际发生额 100 万计入研发支出等相关科目,符合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全额扣除。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规定,企业委托境内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这 100 万元的研发费用可以按 80 万元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非是所得税上只允许扣 80%,不存在应调增 20 万的说法。同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可以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所以,可加计扣除的金额是 8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减 80 万元。
04/11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