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A公司在本省的其他城市设立了分公司B,设立分公司当年及其后若干年都没有办理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B一直作为独立纳税人在当地申报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同时,总公司A一直汇总B公司的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未弥补亏损额。A、B公司都是亏损企业,历年有未弥补亏损,不涉及税款补缴。现在马上24年汇算清缴了,可以从24年汇算清缴开始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申报吗,怎么办理?对于之前错报的,会不会有什么税务处罚?



A 公司和分公司 B 可以从 2024 年汇算清缴开始按总分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
办理方式
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按实际情况填写分支机构报告信息和上下级机构报告信息后提交。
总机构汇算申报: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界面,核实相关申报表与备案信息一致后,填写完成主附表并提交。
分支机构汇算申报: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 界面,选择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 表单填写,确认无误后申报。
税务处罚分析
之前错报可能面临税务处罚,依据是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就地征税并予以处罚。但因 A、B 公司为亏损企业,无税款补缴,且主动纠正,若能合理解释错误原因并积极配合整改,税务机关可能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若存在主观故意逃避纳税义务或不配合整改等情况,则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建议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以降低风险。
04/29 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