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分两种情况: 情况1: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情况2: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请问满足以上两种情况还需要图片中描述的外部证据吗?



满足这两种情况仍可能需要。虽相关规定对逾期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有条件及专项报告要求,但依据其他政策及鉴证业务指导意见,应收款项坏账损失鉴证还需合同、协议等确认发生情况的证据,以及债务人无力偿债证据等外部证据。
05/14 10:20

Kaylana 

05/14 10:22
好的,那内部资料需要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相应的坏账准备计提的制度吗?因为我们公司没有,是遇到坏账直接作为损失处理了。

朴老师 

05/14 10:27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有

Kaylana 

05/14 10:30
是可以有制度还是必须有?

朴老师 

05/14 10:34
同学你好
可以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