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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同一地级市内跨县、区设立的总分支机构,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增值税独立核算,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分支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分支机构的销售回款收到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总机构没有没有自己的销售业务,请问总机构向分支机构平价调拨商品是否有纳税风险?分支机构经营场地是由总机构统一向外租赁的,由总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请问租赁场地应该开具分支机构名称的发票还是总机构名称的发票?租赁费发票开具的是总机构的抬头,那么该租赁费能否从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支付;实际经营业务中收到的分支机构抬头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纳税)?

m35981288| 提问时间:05/2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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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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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6:22
朴老师
05/20 16:25
同一地级市内跨县、区移送货物,增值税方面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无增值税纳税风险;企业所得税方面,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资产转移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无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 租赁场地发票抬头及相关问题 发票抬头:通常应开总机构名称,若有协议证明场地由分支机构使用,也可开分支机构名称。 ​费用支付:虽发票开总机构抬头,但若有合理说明和内部审批,可从分支机构账户支付。 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纳税时,分支机构抬头的发票,只要能证明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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