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好!最近我遇到以下题目,请老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纳税人甲在2025年4月成功向F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补缴了2014至2018年期间住房公积金共计30万元(其中个人补缴15万元,前公司B补缴了15万元)。请问甲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sbj618| 提问时间:05/22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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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琳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您好,因涉及补缴跨年度政策的差异,最好还是需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05/23 00:15
琳琳儿老师
05/23 00:23
一般是按2014-2018年当地公积金扣除标准,核算个人补缴15万元中可税前扣除的部分,2014-2018年已超2025年汇算清缴期限,就无法通过汇算清缴调整历史年度税款,而且若金额大存在争议就只能建议咨询税务机关
sbj618
05/23 06:13
谢谢老师解答!另外请问公司补缴那部分需不需要作为收入计算个税呢?
琳琳儿老师
05/23 07:53
公司补缴的15万属于单位负担部分,不纳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但需确保公司已合规处理。
琳琳儿老师
05/23 07:55
如果我的答疑有帮助到您,请给个五星好评哦,谢谢了
sbj618
05/23 09:04
好的,谢谢老师!
琳琳儿老师
05/23 09:09
不用客气,有问题都可以咨询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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