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教下老师,从税法角度(注意,不是会计角度): 刚想到一个问题,假设老板向广州公司借款300万,另外,深圳公司欠老板500万,广州公司又欠深圳公司300万,请问,能否适用“债务重组”,由广州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债务由深圳公司承担,广州公司就不用还钱了,这样是否适用于“债务重组”呢?为什么呢??

liwen226059533@chinaacc.com| 提问时间:05/24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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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帅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
从税法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不完全符合通常意义上的债务重组,原因如下: - 不符合债务重组定义中的财务困难条件:债务重组一般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在您描述的情况中,没有提及广州公司存在财务困难这一前提条件。仅仅是三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仅因为有债务转移的想法就认定为债务重组。 - 债务转移的有效性问题:如果广州公司想将其对老板的300万债务转移给深圳公司承担,即使广州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也需要老板(即债权人)的同意才行,因为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转移无效。这里只考虑了广州公司内部的决策,没有考虑到债权人的意愿。 - 税法上的认定: - 一般性税务处理角度:如果不符合债务重组条件而强行将此作为债务重组处理,税务机关可能不会认可。若广州公司将债务转移给深圳公司,从税法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来看,若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等符合债务重组的条件,广州公司不能随意将该债务的纳税事项进行转移等处理,仍需对其原有的债务相关税务事项负责。 - 特殊性税务处理角度:该情况也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中的条件,如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等。仅仅是内部想通过这种方式让广州公司不还钱,很难证明其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及满足其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如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等。
05/24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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