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需要详细解说一下



分类逻辑:按所得获取 “主动性” 区分,积极所得需纳税人主动经营 / 劳务投入,消极所得靠财产权益被动获取。
具体内容:
积极所得:经营、运输、独立 / 受雇劳务、董事费(主动参与经营 / 劳务 );
消极所得:不动产、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靠财产 / 投资被动拿 )。
作用:国际税收协定里,两类所得对应征税权分配规则(如 OECD 侧重居民国、UN 侧重来源国 ),协调跨国税收,适配不同国家(发达 / 发展中 )利益。
06/04 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