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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中国税务报》第5版【EPC总包合同未分项开票,供热企业补税超500万元】里讲到税务稽查发现的问题: 1、税率适用错误 锅炉设备(价值1.08亿元)应适用13%货物税率,但混入建筑服务按9%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 税率差补税 = 1.08亿元 ÷ (1+9%) × (13%-9%) = 432万元 2、免税项目未转出进项税 该企业居民供热收入占比38%,但未对土建部分(7200万元)进项税分摊转出: 应转出进项税 = (7200万÷1.09×9%) × 38% = 246万元 处理结果: 补缴税款:432万(税率差) + 246万(转出) =678万元 我想知道第2项中的土建部分(7200万元)进项税转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是新建的热源厂房,可能要投产后一个供热季结束才能知道准确的居民占比,那么前期建造的土建施工费的进项税是不是可以全额抵扣?后期再做转出。

蜗牛| 提问时间:06/05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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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土建部分进项税转出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无法划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应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转出。 新建热源厂房前期土建施工费的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后期若明确居民供热收入占比,需按规定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转出
06/05 18:25
蜗牛
06/05 18:31
了解,谢谢老师。
朴老师
06/05 18:38
满意请给五星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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