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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中,对方债务人以工抵房支付债权人应收账款,但未办理产证,直接由债务人与购房人处理更名,房款直接由购房人打入债权人账户,且存在较大差额损失,债权人如何处理账务?损失部分税务上是否认可

九九| 提问时间:06/08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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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琳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您好,马上回答您的问题
06/08 23:23
琳琳儿老师
06/08 23:29
根据您的描述符合以房抵债的性质,那么根据债务重组准则,借:银行存款(收到的购房款) 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贷:应收账款(原债权账面价值)
琳琳儿老师
06/08 23:30
由于房屋未直接过户给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将房屋确认为资产的
琳琳儿老师
06/08 23:31
交易实质是债权人通过第三方实现了债权回收
琳琳儿老师
06/08 23:34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债务重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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