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好!我有两个问题请教: 1、我单位开发一房地产项目,一个立项、一个施工许可证,总建筑面积约8万平米,约2-3年开发完成。我在成本归集时直接按一个项目处理是否可行?土地增值税也这样处理是否妥当。或是老师给个建议,谢谢 2、我单位还有一个开发酒店的项目,目前公司领导是以卖为主,实在卖不掉了就自己经营,我先在开发成本中核算,后期将没有出售的部分转固定资产。如果我直接用在建工程核算是否可以?如果用在建工程核算,在出售时,土地增值税能否享受加计扣除?谢谢



问题1
成本归集:一个立项+施工许可证,可按单一项目归集成本,方便核算。
土地增值税:按单一项目清算合规,需注意成本分摊(如按建筑面积法)和凭证合规性。
问题2
核算科目:开发阶段用“开发成本”更合理,“在建工程”适用于自建固定资产,不适合房地产开发。
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若出售时从“开发成本”转售,符合条件可享受加计20%扣除;若先转固定资产再出售,可能因不属于“新建房”而无法享受加计扣除,需提前规划。
07/01 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