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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项目有安置房与安居房销售,安置房4800元每平,安居房13000元每平,我想描述一段金岭雅居安置房销售价格过低的业务情况,这个价格没有政策依据,只是安置户与合作方共同讨论的结果,金岭雅居安置房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增税的计税依据,到底以现行的4800元来算,还是以企业同期同类产品的均价来算。依据是什么?是否定价过低?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应该怎么确定?是否存在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调增的风险?



金岭雅居安置房销售价格过低且无政策依据,存在被税务机关调增计税依据的风险,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通常应以企业同期同类产品的均价作为计税依据。具体如下: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因此,安置房增值税计税依据应以同期同类产品均价计算,若企业无法证明价格合理性,税务机关可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依据相关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安置,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方法和顺序为先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所以安置房价格偏低时,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一般按同期同类产品均价确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 30% 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房地产转让价格。因此,金岭雅居安置房若符合此情形,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可能会被按均价或其他合理方式调整。
07/10 15:10

139****7740 

07/10 15:19
可以把我刚问的问题删掉吗

朴老师 

07/10 15:26
你得评价了之后才可以哦

139****7740 

07/10 16:35
在哪评价

朴老师 

07/10 16:40
点问题立即结束并评价

139****7740 

07/10 17:06
没有看到在哪点

朴老师 

07/10 17:11
那就得等明天了
因为不评价是删除不了的
得等问题24小时自动结束之后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