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我公司近期辞退一位高管。公司HR在计算其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的时候,把从2024年7月到2025年6月的全部劳动报酬收入计算完毕,这部分没有争议。其中,有一笔2024年的项目奖励,是随着2024年6月份的工资一起发放的。但因为我公司7月份发放6月份的工资,所以高管提出他是在2024年7月11日收到的此项目奖励。所以他认为,此项目奖励应该算入2024年7月--2025年6月的劳动报酬中,公司HR持有反对意见。请问,两个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公司HR查到的《劳动法》第47条中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强调的是 “前十二个月”,应理解为工资对应的实际工作月份,而非工资发放月份。

小五| 提问时间:07/24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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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沐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您好,老师是这样认为的
07/24 17:29
夏沐
07/24 17:31
工资支付有“所属期”(对应劳动付出时段)和“发放期”(实际打款时段)两个维度。项目奖励是对劳动者2024 年工作成果的补偿,其“所属期”本质是 2024 年对应项目工作时段,仅因公司 7 月发 6 月工资的发放规则,滞后到 7 月发放。 而计算“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核心是统计劳动者在解除前 12 个月劳动期间应得的报酬,重点看报酬“对应劳动行为发生的时段”,而非单纯看发放月份。
夏沐
07/24 17:35
他这个奖励是24年的奖励,离职前12个月,包含一部分24年,划分一下这个奖励有没有属于7到12月这一阶段的。如果有的话,还是要计入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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