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国有独资企业,经本级发改局批复,由我公司负责建设某项目,本级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拨付我公司,我公司收到财政局拨付的资金时开具收据,我公司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施工方,并确定设计、监理等单位,我公司向施工方等单位支付款项时,施工方以及设计、监理等单位向我公司开具发票,项目在我公司的账务处理是暂时形成固定资产,验收决算后,将资产向政府移交,我公司收到财政局拨付的资金要缴纳增值税吗

sijialiu_810922| 提问时间:07/30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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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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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29
朴老师
07/30 20:3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你公司收到财政局拨付的项目资金,是用于建设项目,并非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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