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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采购, 询价的具体内容 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终止如何判断,都有哪些 ,诉讼时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内容,如何判断



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适用于采购规模大、技术规格明确、市场竞争充分项目。
邀请招标:邀请 3 家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用于货物或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或公开招标费用占比过大的情况。
竞争性谈判: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谈判,根据最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适用于招标失败、技术复杂规格不明等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用于只能从一家采购、紧急情况或保证项目一致性需添购且不超原合同金额 10% 的情况。
询价: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价格,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且价格波动小的项目。
行政复议中止与终止的判断:
行政复议中止:如申请人死亡近亲属未确定是否参加、自然人丧失复议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法人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有权机关解释等情形,影响案件审理的,暂停审理。
行政复议终止:如申请人撤回申请、自然人死亡无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权利、法人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权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等情形,终结复议。
诉讼时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诉讼时效:通常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制度,一般为三年。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可在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由行政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等认为行政行为侵权,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主要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
08/13 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