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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出期权合同或远期合同 交付“固定数量实物资产”或“持有的其他方的固定数量的债券或股票”,属于总额结算, 在签出期权至行权日的期间,是否作为衍生工具核算呢? 对于期权合同的持有方, 如果期权持有至到期, 未行权,针对支付的期权费是否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如果涉及要怎么处理呢? 如果持有至到期行权, 收到现金或实物资产,或对方自身权益工具,亦或者对方持有的其他方的债券和股票,双方是否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如果涉及要怎么处理呢?期权签出方交付实物资产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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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00:24

朴老师 

08/19 07:50
1. 签出期权至行权日是否作为衍生工具核算
通常需作为衍生工具核算(满足“价值随变量变动、初始净投资少、未来结算”特征),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 期权持有方未行权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不涉及(期权费非应税项目)。
所得税:支付的期权费可作为损失,按规定凭合同等材料在税前扣除。
3. 期权持有方行权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若涉及金融商品(如对方持有的债券/股票),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税;若为实物资产,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缴税。
所得税:持有方收益(如低价购资产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签出方收益缴税、损失可税前扣除。
4. 期权签出方交付实物资产的收入确认
满足收入准则条件(如风险报酬转移、无控制权)时,需确认收入,按期权费+行权价格合计作收入额,同时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