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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不属于,是否以付出对价公允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入账成本? 是否还要对比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份额进行账面价值调整? 大山公司 2021年至2023年发生的与股权投资相关的业务如下: (1)大山公司于2021年4月1日以发行500万股自身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公允价值为 7.36元)的方式自其母公司(山河公司)取得大河公司40%股权,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大山公司为发行股票以银行存款支付给券商等的佣金及手续费为80万元。取得投资当日,大河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9000万元;其中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其他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你好,以下情况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不属于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持股比例40%和对被投资公司大河公司实加重大影响两个条件判断属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投。
如果不属于,是否以付出对价公允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入账成本?
以付出对价的公允作为投资成本
是否还要对比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份额进行账面价值调整?
需要比较,属高就以谁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
10/3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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